网站首页 >> 党纪法规 >> 校规校纪 >> 正文

山东财经大学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4-07


山东财经大学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单位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字〔2008〕27号)、《关于建立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的通知》(鲁财库〔2011〕27号)和《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13〕1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银行贷记卡)。

第二章  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是,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购买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支出,详见附件《山东财经大学公务卡消费目录》。

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特殊情况下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持卡人须事先征得财务处同意。

随着公务卡改革的不断深化及用卡环境的改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将逐步扩大消费目录的范围。对于公务卡消费目录以外的其他公务支出项目,鼓励和提倡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的申领范围为我校在职工作人员,凡符合持卡条件的职工均可申请办理。发卡行免费为职工办理公务卡相关业务,包括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等。

第五条  公务卡开立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审核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交财务处;

2.财务处将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送发卡行,发卡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卡的开立手续;

3.公务卡申办完成后,持卡人将姓名和卡号等信息报财务处,进行统一管理维护。

第六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消费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不能进行报销,持卡人承担个人消费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七条  公务卡新增、补办及停用管理

(一)学校新增的需办理公务卡的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二)公务卡遗失或损坏,持卡人需自行联系发卡银行申请补办,补办成功后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更新后的公务卡相关信息。

(三)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或工作岗位的,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并及时办理停止公务卡使用手续,将相关信息报送财务处。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透支额度上限为5万元。在使用过程中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应提前通过财务处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程序

1.刷卡消费。持卡人在从事公务活动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无消费交易凭条一律不予报销。

2.申请报销。持卡人应在公务卡刷卡消费15日内,凭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报销结算。

3.报销还款。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且手续齐全的支出,经财务人员对申请报销的刷卡消费信息审核确认后,由发卡行直接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账户。

第十条  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财务部门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按规定时间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或因手续不全、单位(项目)经费不足、票据不合法等原因无法及时报账的,公务卡消费额先由持卡人自行还款,学校不承担还款不及时而产生利息、滞纳金等额外费用及由此导致个人信用损失责任。

第十二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校财务处,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不再办理职工个人现金借款业务。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然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办理学校选择公务卡发卡银行并签订服务协议的具体事宜;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和学校公务卡管理制度办理业务,并认真做好对公务卡持卡人的宣传解释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下公务消费支出的报销手续及公务卡还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财经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政财〔20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财经大学公务卡消费目录


附件

 

山东财经大学公务卡消费目录

 

序号

项目

    

1

办公费

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差旅费

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3

维修(护)费

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4

会议费

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费、伙食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5

培训费

各类培训支出。

6

专用材料费

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的支出。

7

公务用车运行

维护费

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上一条:山东财经大学往来款管理规定 下一条:山东财经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