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学校和所属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健全权力约束机制,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报告的执行和落实;
(三)积极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审计团队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称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内审机构,学校应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从数量上和质量上保证内审工作的需要,逐步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每年原则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时间。
第十二条 对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四章 审计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及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专项资金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校属独立核算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重点领域开展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
(八)对学校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九)对学校基本建设、修缮等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事项实行审签制度;
(十一)完成学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被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表、预算和决算,核实财产及债权、债务,检查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学校及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学校重要的财经规章制度制定,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六)对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核算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七)监督检查审计报告执行情况,并要求被审单位向审计处报送落实结果;
(八)提出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可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交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具体工作程序
(一)成立审计组,对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实施审计结束后拟定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审计报告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四)征求意见后,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呈报主管审计的学校领导审批,重大问题须经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审计处依据批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经校长签发后,及时下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一经批准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
(六)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报告落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对重要审计事项,审计处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
(七)基本建设、修缮工程及招投标项目审计程序,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应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报告,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经济处罚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报告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筹)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政审〔2012〕1号)文件同时废止。
山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