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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工作职责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工作职责


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根据授权认真履行监察职责,聚焦主责主业,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主要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履行落实情况。

二、负责监督学校各级党组织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执行情况。检查学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紧盯关键少数,对廉洁风险较高或群众反映较多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单位和岗位强化监督,正确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四、负责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检举的受理处置、违犯党纪问题的审查和申诉的受理。

五、负责监督检查学校管理的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置学校管理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

六、负责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决策部署不力,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学校管理的监察对象,依据权限进行问责或向有问责权限的党组织(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七、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教育,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推进学校廉政文化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教育。

八、负责对学校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九、完成省纪委省监委、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处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日常工作、宣教、档案管理。具体包括:

一、负责相关会议或活动的组织筹备,做好纪委全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负责起草、审核、印发、报送纪检监察工作综合性的文件、计划、总结、报告、信息和其他上报下发的综合性文字材料(涉及纪检监察具体业务的有关材料、信息,由各业务处室与上级业务部门对口联系报送)。

三、负责公文、函电的收发、登记、呈批、传阅、催办和分类归档工作。

四、负责组织内外协调联络,做好上传下达和接待工作;负责相关决议、决定事项的催办落实。

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组织廉政谈话;负责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及廉政文化建设工作。

六、负责纪检监察网站、清风苑工作群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的建设维护;负责《山东纪检监察信息》的收集、编写、报送工作。

七、负责做好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组织落实好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外出审批、个人重要情况报告、干部考勤等工作。

八、负责档案资料管理、印信使用管理;负责廉政档案管理更新,协调办理干部任职前廉政意见回复和其他人员的廉政意见。

九、负责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部门规章制度;负责部门经费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有关书报杂志、宣传资料等的征订发放。

十、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案件管理室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信访举报、案件管理(线索处置、系统上报)。具体包括:

一、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受理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监察对象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负责受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转办和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负责对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提出分办处置意见。

四、负责信访举报情况的综合分析,做好问题线索及案件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

五、负责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和案卷归档管理工作。

六、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检监察室工作职责


负责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党风政风监督等方面工作。具体包括:

一、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承办有关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负责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检查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和各部门对校党委、校行政重大决策、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对学校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履职尽责、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学校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存在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问题的,依规依法予以处置,并报案件管理室备案。

四、组织协调重要监督检查活动,综合协调党内监督、问责等方面工作,重点督办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

五、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开展日常监督,规范权力运行,防范廉政风险,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

六、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查办相关案件。

七、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案件审理室工作职责


        负责案件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审理工作结束后负责形成审理报告。

二、负责受理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案件,对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三、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