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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4-07


山东财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教辅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国内有关人员到我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验收评估、工作来访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坚持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原则;坚持简化礼仪、严格标准、厉行节约、高效透明的原则;坚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特殊情况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公函包括派出单位公函、会议通知、邀请函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各接待部门、单位需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说明接待事由、接待对象、接待人数、陪同人数等。各部门、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由校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审批。

第七条  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单位需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并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

第九条  接待住宿安排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协助安排住宿的,接待部门、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并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确因工作需要承担客人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的,须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学校其他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对象需要协助安排就餐的,接待部门、单位可在定点饭店、学校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门、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标准不高于100元/人,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用餐标准可上浮30%。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标准不超过 30 元/人。

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可提供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严格控制在 100 元以内,并注意控制用量。

公务接待活动一般安排在校内场所,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在同城其它地点或异地进行接待。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活动费用要据实一次一结账,报销凭证包括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公函、发票、消费明细,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财务处负责对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公函制度、清单制度落实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学校所属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按年度公开学校公务接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审计处负责对各部门、单位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山东财经大学经费报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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