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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4-07


山东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等文件要求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工作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服务的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拨科研经费。

1.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省部、地方政府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国际合作经费以及学术交流经费等。

2.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我校教职工通过承担各级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研究任务,或通过其它形式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

3.校拨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科研资助经费及各类科研项目的匹配经费。

第三条  凡以山东财经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须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1.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查、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3.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条  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其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直接监管责任,负责指导预算编制,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依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机制

第七条  科研处、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协助和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从到款通知到具体项目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整、决算编制和外部沟通协调等全过程服务。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科研处、财务处定期对教学单位、科研机构相关人员、项目负责人以及科研秘书进行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每年应组织一次科研经费管理的全员培训。 

第九条  建立科研处、财务处、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科研经费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科研经费从预算、执行到决算的全过程数字化管理。

第四章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条  科研处、财务处和教学单位、科研机构相关科研经费管理人员指导、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经费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来源单位对经费开支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来源单位相关规定编制预算;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编制预算。项目负责人对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十二条  科研处、财务处会同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对相关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指导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调整预算,并对预算进行批复。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评审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评审内容包括经费开支是否与项目合同任务相关,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开支范围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中,涉及劳务费的,要合理核定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并按照国家政府采购规定和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涉及外拨经费的,须论证并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外的调整,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方案,经所属单位及科研处批准后方可执行;重大预算调整,除履行上述调整程序外,还须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予调整。

第五章  科研经费到账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到学校账户后,由科研处进行确认,并通知项目负责人;由财务处设立项目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票据的管理原则上遵循先到款后开票的原则。

横向科研项目,须与学校签订项目合同书,到科研处、法律事务室填写《山东财经大学用印申请表》和《法律事务审批表》,经审核后交校办在合同书上加盖“山东财经大学”印章,然后提交一份合同至科研处备案。

横向科研项目如在款项未到学校账户前开具票据,须先缴纳开票税款。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横向项目,由财务处开具票据,并按规定代扣相关税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横向项目,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须先进行合同登记,并交纳印花税等费用后开具票据。

第六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作为来源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日常补助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山东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政财〔2014〕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5〕58号)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按照《山东财经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政财〔2015〕2号)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件执行。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纵向项目的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横向项目的劳务费除了上述开支范围外,可以用于列支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劳务费总额按项目来源单位规定或合同执行,没有约定的,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50%。

劳务费结合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

劳务费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学校财务处按国家的有关法规代扣代缴。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间接费用中管理费用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5%核定。没有间接费用的,学校按项目来源单位的规定提取管理费;项目来源单位无具体规定的,按照项目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横向项目,学校按照项目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

第七章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科研经费报销按《山东财经大学报销管理规定》(政财〔2014〕2号)执行。科研经费外协、合作费等重要业务,以及单笔5万元以上的重大业务报销须所在单位、科研处负责人审核签字。科研经费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发生的劳务支出,须本人签收并发至本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用于采购物资设备,须按照《山东财经大学设备零星采购实施细则》(政资〔2014〕1号)、《山东财经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政综〔2012〕4号)相关规定办理,物资设备采购后,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按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和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与外单位合(协)作经费的转拨管理。对外转拨科研经费,须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转拨科研经费不得超过预算规定范围,总额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30%。项目负责人提供科研项目批复、合(协)作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经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转拨手续。财务部门依据经费转拨批件、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

第八章  科研经费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进行财务验收和经费结算。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办理完毕该科研项目所有经费收支账务,全面清理历年收支账目和科研借款未报销情况,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费决算所列开支范围须与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原则上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一年内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结余一般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对山东省财政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项目,结转两年以上的,视为结余资金,上缴省财政统筹;对于其他结余经费,有文件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将结余经费留存在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账户,开支范围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如无正当理由要求撤销或未履行合同中途终止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供阶段工作总结交科研处,经财务处审核后由学校收回划拨的剩余经费,并会同项目下达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科研经费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各级财务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把关。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必要的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项目负责人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将作为今后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团队和个人,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纵向项目主管单位对经费使用有专门管理办法的,执行项目主管单位的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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