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B)
A.对B.错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