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使招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招生工作要认真执行“阳光工程”的有关要求,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招生办、校办、纪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山东省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完成教育部和山东省部署的招生工作任务。
(二)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及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结合我校的长远发展规划及基本条件,审定并上报学校的专业发展计划和招生规模;审批年度招生来源计划报表及学校招生章程、规章制度等。
(三)研究和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领导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确保学校招生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本校招生工作计划和工作规章制度,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负责编印招生简章及其他招生宣传材料。
(四) 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工作,选拔培训招生宣传员。
(五)负责洽谈与签订跨省(市、区)“对等招生”协议。
(六)组织开展新生录取的各项具体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七)负责新生高中档案和电子档案的移交工作。
(八)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审查。
(九)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招生数据及其他招生信息。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学校教学条件、师资等资源状况拟定。招生计划要密切结合社会需求,兼顾我校学科发展特点,有计划地扩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人数,适当控制新上专业招生人数。
第九条 学校招生来源计划分为统招普通本、专科生和其他考生(保送生、定向生、体育生、艺术生等)计划。
第十条 为了优化生源结构,丰富校园文化内涵,促进文化交融,统招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可适当投放外省(市、区)。
第十一条 保送生和体育特长生一般在山东省内招收。
第十二条 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由专业所在学院根据本学院教学、师资、学生就业等情况,填写《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草表》。招生办公室依据《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草表》,结合学校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报表,提交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三条 招生宣传工作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中学、考生及家长认识了解学校的渠道,是学校扩大影响、提高生源质量、争取优秀考生的重要途径。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形式一般有: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宣传;网络宣传;发放招生简章;参加高考填报志愿咨询活动;电话咨询;选择重点高中建立“优秀生源培养基地”;参加其他招生宣传公益活动等。
第十五条 招生宣传的内容有:国家普通高考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章程及规定;学校的历史及发展规划、办学优势和特点;学校的教学、科研、师资、设备等办学条件;各学院情况、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和社会需求前景;学校奖、贷学金情况,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情况;学校的校风、学风,学生学习生活环境等。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招生办公室可在学校干部、教师中选聘招生宣传人员。
(一)招生宣传员应具有强烈的责任心,熟悉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表达能力。
(二)招生宣传人员通过单位推荐或个人报名、招生办公室考察的形式进行选拔。招生宣传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
(三)招生宣传人员要全面分析研究自己所负责地区中学的基本情况和毕业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鼓励和介绍优秀学生报考我校。
(四)招生宣传人员的外出招生宣传活动应征得所在部门的同意后,在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进行。
(五)招生宣传工作的有关费用,由招生办公室在年度招生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要依据教育部和生源省份当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当年学校对外公布的招生章程。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如需变动须由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艺术、体育类专业要进行专业测试,在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招生省份的规定进行录取。
(四)艺术、体育专业测试考务工作由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共同完成。
(五)新生体检标准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山东财经大学招生体检要求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名单由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资格条件是:熟悉招生政策,坚持原则,工作认真,遵守纪律;具备计算机应用与操作能力,精通网上录取的有关知识和技术;了解学校专业设置、学生培养和学生管理的特点。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分为录取组、条件保障组和督察信访组,各组的职责分别为:
(一)录取组负责招生录取工作。录取工作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按时阅档、提交录取结果,下载电子档案,发放录取通知书,及时将录取结果上网公布。
(二)条件保障组负责招生录取期间的后勤保障,提供必要的交通便利等。
(三)督察信访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接待和处理考生及家长的来信来访。
第六章 招生纪律
第二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生录取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工作人员对录取工作负责。录取工作人员在招生时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认真贯彻执行“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六公开”、“六不准”、“六严禁”的要求,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金、礼品,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录取的宴请和其他活动。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操作。
(三)按时下载招生数据,认真审阅考生档案材料,做好详细记录,做到取之有理,退之有据。
(四)保守工作秘密,不得透露工作保密范围内的招生信息,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任何地方不谈论与招生录取工作有关的内容,也不询问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内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返回单位后,不应谈论招生录取过程或有关的细节。
(五)招生文件、密码、资料等招生主要材料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泄露录取密码等信息。
(六)记录涉及招生内容的事宜,须记录在指定纸张或存贮设备上,不得遗失,不得自行销毁,在工作结束时必须交负责人;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电脑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也不得在通讯设备中谈论尚处保密状态的招生录取信息。
(七)要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录取资料,爱护计算机等公共财物,保证网络安全。
(八)录取结果未经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不得公布、报送。
(九)录取通知书必须经邮局统一邮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扣留和带走。
(十)实行回避制度。本年度凡直系亲属中有报考我校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隐瞒。
(十一)招生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录取场所内,一律关闭私人通讯工具,不会私客,不传递条子,不私自查询录取情况;所有工作人员要佩带招生工作证上岗,进出招生场所时须出示有关证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招生场所。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要取消其录取工作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