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学校专项资金预算的严肃性,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经费投入,根据国家的财经法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人才引进及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设备购置、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工程等。其资金主要来自于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学校配套资金、学校年度预算安排、按财务规章制度提取的专用基金。
第三条 学校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相互占用或挪用。从项目申报、立项、执行到完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为项目审查、立项、实施、考核领导小组。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力状况,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所申报的项目从实施的背景与必要性、实现的预期目标或效益、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和项目支出预算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格式编制项目申请书,随年度预算一并上报。
第三章 立 项
第六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对校内各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召集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对立项申请的具体意见,报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七条 项目立项批准后,学校财务编入年度预算,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实 施
第八条 学校对项目实施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负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增、变更、撤销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分管业务、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超过2万元的还需由校长审批;超过年初预算1‰-5‰的,需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超过年初预算5‰以上的,需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经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大型维修和数额较大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要求,编写项目完工报告,报送财务处,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随意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校招标办不予招标,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项目单位负责人自负。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部门要按照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项目及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对上级专项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财务处对专项资金借款、报销签字进行审核,凡同一事项单笔金额超过3000元或总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由分管业务的校领导签批。
第十三条 学校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即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和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审计、财务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检查和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要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对在专项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核减当年或下年项目经费预算。情节严重者,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标准格式见《山东财经大学项目申请书》(附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