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培训费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属各部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规范收支行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物价部门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费是指在校属各部门利用学校资源,独立或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所收取的培训费。
第三条 学校对培训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执行统一的财务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培训费收费标准的申报。校属各部门在举办培训班前,应填报《山东省培训班收费审批(备案)表》(山东省物价局制)和《山东财经大学培训费申报表》,详细列明授课地点、收费标准,成本核算依据等,报财务处审核,经校领导审批后,财务处据此向省教育厅申报,然后到省物价部门核批。
第五条 培训费的收取。校属各部门在物价部门批复收费标准后,向财务处申领培训费收款收据,统一收取完毕后,一次性将票据和所收款项上缴财务处。如需分次收取,则按照一定时间或周期向财务处分次申请收据,缴纳款项。
第六条 培训费的收费标准包含授课老师的讲课费、课程考试费、试验费、学生培训指导费、证书制作费等费用,除了教材费,办班部门不再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以山东财经大学或者山东财经大学校属部门名义独立招生,属于校内班;以山东财经大学或者山东财经大学校属部门名义与其他单位联合招生,属于校外班。
第八条 校内班,授课地点无论在学校内还是学校外,培训费一律按学校10%,办班部门90%的比例进行分配。办班部门在办班期间使用学校资源的应向学校缴纳资源使用费(在我校资源有偿使用方案未出台之前,先按办班部门收入总额的5%进行缴纳,其中上缴学校3%,剩余2%作为管理费归总务处)。
第九条 若为校外联合办学,分成是以经学校批准所签合同(协议)与联合方分成后所得的培训费为基数。办学地点不在校内的,如果办学成本主要由我校承担的,按学校5%,办班部门95%进行分配;办学成本主要由联合办学单位承担的,按学校15%,办班部门85%进行分配。办学地点在校内的,须向学校缴纳资源使用费。若为校外单位委托的考试(无培训教学环节),按照所收取费用的5%上缴学校,部门分配95%。
第十条 属于政府指令性规定举办的培训班,由学校指定有关部门具体承办,各办班部门应事先做好成本预算,经学校核实批准后从主办方投入的有关经费中开支。
所谓的政府指令性办班,是指由有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并由主办方基本保证生源的办班。
第十一条 校属各部门分配部分中用于教学、培训、考试等业务维持、改善办学条件和发展部分的支出,不得低于留用总额的60%,其余部分可用于劳务、奖励和福利部分支出。
第十二条 培训费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形式发放给个人部分,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严格按标准发放,并由学校按照税务部门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培训费用于设备采购的,应按照财政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专设培训机构(如继续教育学院、山东财政职工大学、MBA教育中心、MPA教育中心等)所承办的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