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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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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6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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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关于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推动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负责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与工作分工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及工作分工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党委会 校长办公会)

2.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党委会 校长办公会)

3.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会 )

4.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党委会校长办公会)

5.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审定。(党委会 校长办公会)

6.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党委会 校长办公会)

7.学校办学规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及年度招生计划和政策。(党委会 校长办公会)

8.学校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教辅、服务单位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党委会 校长办公会)

9.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党委会 校长办公会)

10.全校性的奖惩事项,地(厅)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推荐及奖励事项。(党委会 校长办公会)

11.学校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医疗、住房、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订和调整。(党委会校长办公会)

12.学校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党委会 校长办公会)

13.学校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党委会 校长办公会)

14.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党委会 校长办公会)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党委会 )

2.学校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任免。(党委会 )

3.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党委会)

4.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以及省级以上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党委会)

5.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中校方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党委会校长办公会)

6.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组、行政督导组等负责人和成员的审定。(党委会校长办公会)

7.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党委会校长办公会)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重大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等。(党委会校长办公会)

2.学校土地、房屋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校长办公会)

3.国内国(境)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贷款项目。(党委会校长办公会)

4.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党委会校长办公会)

(四) 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度和使用。(校长办公会)

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或超预算,单项支出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资金款项的支出。(校长办公会)

3.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或超预算,单项支出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支出。(党委会)

4.学校受赠的大额度物品的使用方案(校长办公会)。

5.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党委会 校长办公会)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五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人员范围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党委会的成员为校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副校长。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调研和论证,要有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作为支撑。

(二)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在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并征求纪委意见。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

 

第七条 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一)凡需党委会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三重一大”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二)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在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原则上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方可举行;事项紧急、情况特殊的,在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也可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可以对该次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首先应由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议决“三重一大”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或论证,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八条 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议决事项,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以赞成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九条 党委会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校长办公会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明确具体实施的单位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成员不得外泄,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十三条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需改变必须经过决定事项的相关会议批准。校内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精神和工作实际,严格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十四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分别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第六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反应并及时进行反馈。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七条 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校按年度向省委高校工委、教育厅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同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健全“三重一大”决策监督制度。校工会依照《工会法》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通报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九条 健全“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职务推荐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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