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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特邀纪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4-07


山东财经大学特邀纪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教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根据上级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纪检监察员是学校根据纪检监察工作需要,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教职工代表中聘请、经有关组织推荐、本人自愿应聘

的兼职纪检监察人员。

第三条  特邀纪检监察员的条件

(一)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和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参与民主管理能力;

(三)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徇私情;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纪检监察工作。

第四条  特邀纪检监察员的选聘、任期及解聘

(一)人选由相关部门负责推荐,经纪委、监察处会同考察审核,在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并颁发聘书;

(二)特邀纪检监察员每届聘期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聘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三)特邀纪检监察员由于某种原因主动要求提前解聘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纪委、监察处报请学校批准后,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五条  特邀纪检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安排部署,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二)向群众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任务和有关工作实际情况;

(三)听取和收集对各部门、各单位及工作人员执行廉政纪律和各项制度情况的反映,转递师生员工对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

(四)参与纪委、监察处组织安排的专项调研,为决策提供咨询;

(五)承担纪委、监察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特邀纪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二)经批准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了解和查询所反映和转递投诉、举报材料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特邀纪检监察员的义务

(一)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二)密切联系师生,维护师生利益,积极推进学校改革发展;

(三)强化担当意识,勇于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遵守保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维护自身形象;

第八条  特邀纪检监察员的工作方式

特邀纪检监察员在纪委、监察处领导和具体指导下,通过走访、调研、巡视等方式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九条  特邀纪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

(一)纪委、监察处将特邀纪检监察员工作列入年度计划,组织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学习文件并开展业务培训;

(二)定期召开特邀纪检监察员工作会议,通报情况,了解意见、建议,年终进行总结;

(三)纪委、监察处做好与特邀纪检监察员所在单位、民主党派的联络工作,通报履职情况,取得工作支持;

(四)纪委、监察处为特邀纪检监察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对认真履职、成绩突出的特邀纪检监察员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纪委、监察处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学校支持特邀纪检监察员依纪依法开展工作,对打击报复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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