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明确部门责任,规范操作程序,杜绝和防止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范围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的基建、修缮工程是指公共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装饰、修缮和基础设施维修等工程。基建处、总务处、保卫处、网络信息中心和明水校区管理办公室、圣井校区管理办公室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条 基建处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及大中型装修装饰(单项工程估算>50万元)的立项审批、图纸设计(包括制作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申报、合同签订、监理委托、施工管理、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结算送审、款项支付、资产入库、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的水、电、暖(冷)、气(汽)、电梯、电视监控、消防、网络等基础设施改造、维保、房屋修缮和零星维修以及一般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单项工程估算≤50万),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学校总务处、保卫处、网络信息中心、明水校区管理办公室、圣井校区管理办公室等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立项审批
新建工程由基建处按照审批程序报学校、政府主管部门报批立项。
已有建筑的扩建、改建、加固及大中型装饰装修(单项工程估算>50万),由管理(使用)部门作为申报部门向基建处提出立项申请,其他修缮或维修向各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部门填写《基建、修缮工程立项申报表》一式五份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立项条件后,报学校研究审批。批准后,一份转财务处作为编制基建、修缮经费预算的依据,一份转审计部门作为工程预(结)算的依据,一份转招标办作为招标的依据,一份转给申报部门,一份由项目主管部门存档。
《基建、修缮工程立项申请表》具体内容及填制要求:1.项目概况:一般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工程量、基建、修缮方案、资金估算、计划工期及有关图纸资料;2.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提供立项的申报依据、紧迫性,维修后解决的问题和形成的预期效益以及施工条件等内容;3.逐级审批程序:申请部门填制《申报表》需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报学校逐级审批;4.申报部门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办理年度申报手续,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六条 图纸设计
学校审批立项后,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已立项的基建、修缮项目进行图纸设计。申报部门要与项目主管部门、设计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交底、优化设计,在审批预算内尽量满足申报部门的要求。施工图纸需经申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作为最终确认的招标和施工依据。施工图纸业已确认,原则上不得再进行内容、项目的调整或增加,如申报部门确需增加,应按照学校财务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部门向学校申请增加资金预算,待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予以调增。
第七条 招标申报
1.招标适用范围:预算标准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建筑、安装、装饰和修缮等工程以及图纸设计、工程监理的委托。施工图纸确定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制作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该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经审计处审核,如果工程预算高于立项审批的预算,需要减少工程项目、内容或重新申请增加资金预算。待审批后,学校招标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队伍招标。
2.预算标准在2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装饰和修缮等工程以及图纸设计、工程监理的委托,不再进行招标,按照学校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与使用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结算执行《山东财经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预结算计价方法》。
第八条 合同签订
基建、修缮工程必须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由项目主管部门经财务、审计、法律事务室审查后,由校长或委托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1.2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合同,招标前,合同书与招标文件一并提交财务、审计、法律事务室等部门审查修改,一般情况下签订合同时,不再进行二次审查。20万元以内的零星基建、维修项目合同由法律事务室审查修改。
2.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基建、修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最低保修期限:一般土建为1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饰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保修期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单位的维修。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项目主管部门签字认可后,办理质保金支付。
3.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基建、修缮工程的预付款比例和预留质保金比例等,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和进度款,预留质保金比例一般不低于5%。
第九条 施工管理
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修缮程序,坚持先勘探、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做到程序合法合规,图纸、资料和相关手续齐全。
1.施工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全程管理监督。
2.根据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规模、投资和性质,需要监理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委托合同等,代表学校对基建、修缮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包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中使用的主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及工程做法的要求,与招投标时要求提供的样品相符,主材进场前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检验并保留样品。
第十条 设计变更
施工期间,项目主管部门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申报部门或监理单位提出变更,不涉及到增加造价的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的现场管理人员、监理、部门负责人审签。涉及到增加造价的,超过预算5‰以内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超过年初预算5‰以上的,需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凡涉及主体结构和大的使用功能调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和图纸。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50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验收。
5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共同验收。大型的装修改造工程可聘请省、市建筑行业的专家验收。
第十二条 结算送审
所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否则不予付款;施工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变更记录提供工程项目的结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审计处审计。
第十三条 工程付款
财务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合同和审计审核后的工程结算进行结算付款。
第十四条 资料归档
按照学校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修缮工程项目档案,在基建、修缮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验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合同约定,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配件采购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不合格的劣质材料和产品用于基建、修缮工程。
第十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组织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隐蔽验收、材料实验和检验、复验。没有按规定进行实验、检验和复验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没有进行隐蔽验收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八条 严格监督承包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勘查、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履行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技术规范。防患于未然,减少和杜绝工程事故,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突发事件,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新建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进入济南市有形市场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